• 2016年08月26日农历丙申年七月廿四
  • [第63期]    第4版 版
第4版
 
【田野调查报告】文物级的古代农村乡规民约碑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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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田野调查,在英都发现两处古代乡规民约的实物见证,非常珍贵,完全可以说是文物级的文化遗产。

山后官户公立碑

    英都镇紫山村(原名山后村),现存有清乾隆年间“官户公立”花岗岩石碑一方,内容是保护环境和保护树木。碑文如下:

皇清

    溯我祖先奠居山母头之麓,山员(圆)而文形如覆鼎金,上下四旁不可毁伤。兹公议立碑,此山前后左右暨福庭、枫脚、宫林不动一锄,并风水荫树不许私砍。祀(疑为“犯”字)者公罚,违者呈官究治。

                  乾隆廿七年八月    日官户公立

    全文只有83字,却包涵了丰富的信息。该碑为黄氏族人所立,“祖先奠居山母头之麓”,山麓即山脚,“山后”的村名由此而来。该公议的内容明确规定保护范围为“山母头之麓”“上下四旁”,其“前后左右”延伸到“福庭、枫脚、宫林”等地,保护的内容为“不可毁伤”,“不动一锄”,主要树木(“风水荫树”)“不得私砍”。私人的树不许私自砍伐,可知如需砍伐需经公众许可。对违反者处罚的办法实行“公罚”,即经过公众讨论进行处罚,不服处罚(“违者”)的即报官府追究法律责任治罪(“呈官究治”)。由此可见,这是一方为保护生存环境经村民公议制定出的乡规民约的碑。碑文落款时间为皇清乾隆廿七年,即公元1762年。落款最后的“官户公立”4个字很重要,传递的信息是,以上“公议”的内容是经过报官府备案的。“官”指官府,“户”指民众,“官户公立”表明了此碑是官府和民众共同立的,未经报备,老百姓是不敢在私立的碑上写上“官户公立”字样的。乾隆廿七年是大清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盛世”时期,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当时地方官署重视环境保护,用法律手段支持乡规民约实施。碑文没有题目,为研究上的方便,我把它称为“山后官户公立碑”。

    山后官户公立碑,以实物证明古代劳动人民具有敬畏自然、爱护环境的美德以及用乡规民约制订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霞美祀祖水利禁条

    位于英都镇大新村恒区尾的宏山公祠(当地俗称“封君祠”)的祠堂天井廊道壁上,装嵌有“洪氏大宗祠租规条”等石刻三方,材质为天然黑色页岩(石材的一种,实地较软,易于雕刻,通常用于雕刻墓志铭),内容为祖宗所置的公田之管理、租佃收入的开支规定及水利设施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其中,“水利禁条”一章,明确规定了公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水利灌溉的流水量分配办法,违反或损坏的处罚措施,以及承租公田的佃户必须履行交纳田租的义务,逢歉收年如何“估评”减少交纳的规定等等。碑文如下:

计开霞美祀祖水利禁条

    一、不许破坝及坝坞,违者罚戏一台,仍令筑赔。

    一、番水,各处日有定刻,打水古有定处,载在丹薄坝长掌之,今一依旧例,违者罚肉拾觔、酒四瓶,落社享众。

    一、水汴所以均分水利,不许涂汴及挖汴底等弊,违者依例罚酒肉。

    一、溪沙尾梨脚处田约九分得一,霞美九分得八,不得纷更,违者依例罚酒肉。

    凡此条约子弟各宜凛遵,不可泛视以致责罚。至于祀祖馨香攸关,佃耕务宜完纳,或遇荒歉须请直祀看估平其分数,不得擅行短少,如有愚顽子孙目无祖宗,霸耕享肥者,族房长吊入祠宇内,责追给还,毋得狥纵。

雍正十一年岁次癸丑二月  日东轩公立

    本“禁条”是刻于宏山公祠的《英都翁山东轩洪氏大宗祠租规条》的附件之一,刻于清乾隆癸丑年(公元1733年),后面附有《计开霞美田段租谷声》《计开霞美祀祖水利禁条》《历来公买祠堂前后左右地基及池租永远公管者》三篇附录。《霞美祀祖水利禁条》主要规定霞美、溪沙尾田段的水利设施及管理。

    “坝”即水坝。“坝坞”是水坝的附属建筑物。“水汴”,英都人用闽南语方言读音为“水办”。是古代农民创造的一种农田水利灌溉的分配办法。人工挖掘开凿的农田引水渠道称为“圳”,俗称“圳沟”。在圳沟的干线分出支线处设“汴”,就是用砖头或石板把流水分为几份,供给其灌溉线路所属田亩,以免产生用水纠纷。“番”是计算用水灌溉时间长短的单位名称。如果遇到久旱无雨的枯水期,圳水流量小或无法持续供水,即采用“起番”的形式,即按“番”来轮流供水。古代没有时钟、手表,用燃香计算时长。在水圳的分支线燃香计时,一支香燃完了,就称一“番”,按各片田地面积多寡来确定“番”份,有的田片可以享有2番、3番或更多,有的则只能享受1番或半番。轮流完了周而复始。

    禁条的第一条规定用水灌溉者有保护水利设施完好的义务,破坏者罚戏一台还要重新建筑,恢复原貌。

    第二条规定,各处耕地配给的番水量,都记载在账本上,由“坝长”管理,不遵守者,罚肉10斤,酒4瓶,全社(宗族)共享。

    第三条规定了为了合理分配用水量而设置的“水汴”的保护措施,违反者同样罚酒肉。

    第四条规定了按田片的面积多少来确定享用灌溉用水量,土名为“溪沙尾梨脚处”占九分之一,可见面积较少,土名为“霞美”占九分之八,可见面积较多。不执行者同样罚酒肉。

    最后要求大家自觉遵守以上禁条,以免受处罚。并强调指出,租佃公田上缴的收入,是用于祭祀祖宗费用的,必须按时完纳。如果遭遇灾年歉收,由“值祀”(即轮值负责当年祭祀的承办人)进行评估,无理由者不得擅自减少(擅行短少),不执行者由族长调入祠堂责令完成。

    该“禁条”属于宗族内自律行为,并规定了管理措施和严厉的惩罚手段,如,对违反者罚请戏班来唱戏,罚酒肉请全族的人(当然可能是各户的家长)来祠堂共享。这种对违规者罚唱戏、罚酒肉的经济处罚,兼具有在演戏或宴席时把事件在公众场合公告周知的检讨和惩戒的作用。

    这两处碑刻,是古代农民乡规民约的实物见证。是古代农民在生产劳动以及和大自然相处的过程中,为保护生存环境,维护生产秩序而自发订立的。开头可能始于约定俗成的口头禁约,后来形成公约刻碑立石,永远执行。山后村的环境保护碑还署上“官户公立”,说明该禁约已在官府备案,已属于“半官方化”的了。几百年内,这些乡规民约的实施和执行,起到了约束、匡正、教化的作用,实现了乡民自律,减少诉讼,增进了乡民之间的和睦相处和团结。

    虽然时代已经变迁,但这些闪烁着农耕时代文明光辉的乡规民约,依然是一份珍贵遗产,其立约的精神主旨至今尚未过时,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宜居美丽乡村仍然有借鉴意义。

                                   201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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